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丹县**有限责任公司**兼**、**,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街**号,住山丹县**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9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张掖分公司(以下称中石化张掖分公司)收购山丹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山丹县**公司)所属城区加油站。2017年1月19日,因需对城区加油站进行扩建,中石化张掖分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甘肃石油公司报请同意后向山丹县**公司支付85万元,用于新增土地的出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原业主与中石油解除加盟及供油协议费用、原加油站承包人补偿等费用。同年 1月,张掖市甘州区**镇居民秦某某向时任中石化张掖分公司经理吕某某瑞借款,后吕某某找到时任山丹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借款。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安排财务人员将其中 10万元出借给秦某某,秦某某向山丹县**公司出具领条一张。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安排财务人员将其中49.16万元支出至吕某某尾号为8342的山丹农商银行(原山丹县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后该笔资金中41万元随即转支至被告人王某某尾号2334的山丹农商银行个人账户,剩余8.16万元出借给吕某某使用。2月1日,41万元资金划转至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丹县农商银行签约的“七日盈”存款账户营利。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挪用资金归还山丹县**公司账户。2020年3月5日,秦某某将10万元归还山丹县**公司账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山丹县**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山丹县**公司记账凭证、领条、收据、转账凭证、山丹县**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赵某某、秦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丹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41万元用于个人营利,向他人出借18.16万元,共计59.16万元,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丹县**镇**家属楼**单元**室。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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