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7********,侗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道**栋**单元**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长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客户货款不上交公司的方式,将收取的**超市货款17999元、**超市货款16695元、**超市货款8831元、**百货超市货款5760元、**百货商行货款6014元、**超市货款3932元、**商行货款1870元、**超市货款9813.2元、**超市货款6863元共计货款77777.2元用于偿还赌博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共计偿还长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子银行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司领单明细表、营业执照、人员招聘登记表、刷卡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朱某某、刘某甲、韩某某、易某某、贺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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