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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8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5********,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栋**单元**室。2017年3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2017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任哈尔滨南岗区**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0,000元转入其个人帐户。于2016年9月28日前,王某某归还单位人民币620,000元,剩余人民币320,000元未归还。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80,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8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学校工资支付明细、刘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7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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