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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吉木萨尔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起担任吉木萨尔县****公司水电工程师一职,负责水电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结算等。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临时水费、电费、暖气费、个人备用金的名义,履行公司财务审批手续后,向吉木萨尔县***公司借支款项共3345947.75元,借支款项部分缴纳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临时水费、电费,部分款项被被告人王某某挪作个人使用,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公司。

经鉴定,截止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实际已支付并取得相关票据金额为2897997.45元,挪作个人使用金额为447950.30元。

被告人王某某经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21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吉木萨尔县****有限公司水电工程师的职务便利,经**公司财务审批手续借支公司款项,实际支付部分款项后,将447950.30元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蜀徽

                                 检察官助理:杨艳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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