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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邻水县**镇**大道**段**号**苑**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邻水县**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将公司资金4806321.63元挪作他用,其中大部分资金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给“酷狗直播”等直播平台主播打赏,其余部分用于赌博、家庭及个人生活开支等。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分六笔退还公司现金290274.00元,截止起诉之日还欠4516047.63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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