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挪用公款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6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0********,汉族,在职大专文化,原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站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社区**园**幢**室(户籍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绍兴市柯某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镇锋,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柯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2年年底开始负责**街道**站工作。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柯某区**街**站负责人,经手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68813.87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陆续归还,至2016年6月29日上述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具体如下:

1.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48813.87元借给王某某、汪某某夫妇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1)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48813.87元借给王某某、汪某某夫妇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2013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80000元借给王某某、汪某某夫妇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3)2013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120000元借给王某某、汪某某夫妇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120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3.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100000元借给周某甲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绍兴市柯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情况说明,三定事业人员工资名册,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绍兴县人事局文件,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绍兴县农业局、绍兴县人事局文件,绍兴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文件,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文件,绍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绍兴县农业局文件,绍兴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文件,绍兴县商务局文件,浙江省物价局、商业厅文件,绍兴县物价局文件及答复,事业单位法人申请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报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档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收据,收款收据,无据支出证明单,支票,发票,开户信息,存款分户明细查询,历史交易明细表,存取款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票据,总分类帐及封面,现金日记帐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徐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谭某乙、俞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缪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80675****;

2.移送调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