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4********,汉族,高中,汝阳县**镇**村前党支部书记,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2010年1月20日,陶营乡财政所拨付洛南高速征地补偿款507240元至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账户。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将其中20万元借给**医院,约定借期5年,月息1分。同年4月30日,王某某将其中10万元归还;7月30日,将剩余10万元归还。经查,涉案20万元中有100543元为范滩村集体所有,99457元为被征地群众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挪用公款99457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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