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日本院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对被告人王某某刑事拘留,同意民权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常某某(已判决),在民权县310国道超限检测站西侧**附近,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被害人朱某甲嫖娼需交罚款为由,向朱某甲强行索要现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200元。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常某某在民权县野岗乡**庄东地**附近,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被害人朱某乙嫖娼需交罚款为由,向朱某乙强行索要现金4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700元。
2018年04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常某某在民权县冰熊大道西段附近,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以被害人谷某某嫖娼需交罚款为由,向谷某某强行索要现金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元。
现同案人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手机截图、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病历;2.证人谷某甲、张某某、朱某丙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抓嫖”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9页,光盘2张;
3.补充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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