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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招摇撞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庄出租房2013年11月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中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追求女性,通过网络购买具有人民警察标识的服饰和徽标等,冒充天水市公安局民警。

1、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驾车途经秦州区**镇时,与路边搭车的刘某甲相遇,王某某穿着其网购的警服,谎称自己是天水市公安局工作的民警,以“李某某”的虚假姓名骗取刘某甲对其信任,并互留联系方式并加为微信好友,在二人交往的过程中,王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甲发送其潜入到天水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内拍摄的照片和视频,以骗取刘某甲对其警察身份的坚信,刘某甲又把自己的弟弟刘某乙介绍给王某某认识;2019年1月份,刘某乙在其姐姐刘某甲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对刘某乙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在天水市公安局上班,刘某乙对王某某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因想到其父亲打工被拖欠的工资至今未结账,可以借助王某某警察身份帮其讨要欠款,刘某乙对王某某说明原因后,王某某穿着网购的警服,驾车与刘某乙前往秦州区**镇讨要欠款,因下雪山路打滑,后放弃回家。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庞某某,并以“王某”的假名,谎称自己是天水市公安局上班的警察,为了追求庞某某,王某某穿着网购的警服,潜入天水市公安局指挥大楼内,拍摄其身穿警服的照片和视频,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庞某某,以骗取庞某某对其警察身份的坚信,达到自己继续欺骗庞某某感情的目的。

3、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秦州区**庄出租房院子里,认识了租住在同一个院子的何某,因何某是单身,王某某产生了与何某谈对象的想法,王某某在其租住的院子里一直以“李某某”的假名自称,平时出入租住的院子都是穿着其网购的警服,让同住一个院子的何某误以为王某某就是在天水市公安局上班的警察,在追求何某的过程中,王某某将自己穿着警服在天水市公安局指挥大楼内拍摄的照片、视频,通过微信不定期的发给何某,以此来达到欺骗何某感情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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