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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74**********族,**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盘山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辽宁省盘锦市****小区**号楼**单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4月2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绳某某手中承包了台安县**镇**工地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并雇佣陈某某、王某甲等10名工人施工。同年9月末,工程竣工,应支付上述10名工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4709元。2019年1月,绳某某将工程款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69万元给付王某某,王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且与工人失去联系。2019年2月18日,台安县劳动监察局对王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施工现场,责令其在2019年2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上述工人工资,王某某拒不支付直至案发。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台安县劳动监察局案件调查报告、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金额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害人投诉文书等;

2.证人绳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陈某甲、姜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红

2019年6月20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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