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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54号,住所地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至11月,在海城市南台镇前柳村经营**厂期间,拖欠**厂**薛某某等10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06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货款9万元的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5日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将拖欠薛某某等10名**的52806元劳动报酬全部返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印卷宗一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决定书、核对工资明细表、返还工资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包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10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娜
    万远宾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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