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单位湖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单位地址:鄂州市**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某某甲代表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系湖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初中肄业,系湖北**投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租住鄂州市鄂城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湖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即被告人王某乙与程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鄂州市**建材市场1号楼天花吊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程对该楼一至四层的公共部位吊顶进行装修施工。后王某乙将上述工程交由被害人某某乙的施工队负责施工,程某某为该工程监工方。至2017年初,某某乙先后组织周某甲、某某丙、某某丁等11名工人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已部分完工。在此期间,王某乙先后通过**公司账户向程某某支付吊顶工程款共计17万元,程仅将其中的7万元转交给某某乙,用于支付吊顶工程材料款。经审计,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乙以私人借款为由从**公司借支资金共计198.0796万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某某乙等11人工资14.82万元。2019年1月26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王某乙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但王某乙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考勤记录表、借条、领条、签到表、约谈明细表、欠条、湖北盛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徐某某、喻某戊、李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周某甲、某某丁、喻某丙、周某乙、某某己、罗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乙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甲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某某甲代表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60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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