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个人名义从杜某某手中承包了荆门市漳河新区碧波春城小区木工工程,并雇请袁某某、陈某某、唐某甲、张某某等人施工,工程于2015年7月完工。工程完工后,杜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王某某因工程亏损,拖欠工人袁某某6万元、陈某某3.2万元、唐某甲1万元、张某某276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并逃匿。
2017年3月15日,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某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碧波春城施工现场张贴并予以拍照记录,在2017年3月18日整改期限到期后,王某某未与工人结算工资。
2018年2月15日,荆门市漳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短信通知王某某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王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拖欠的104760元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借条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邓某某、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某某、唐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