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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谭某某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与黄某某、刘某甲分别签订了船体烧焊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招募工人在桂平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平台上为谭某某等人建造船只,谭某某等人则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给被告人王某某。截至2019年8月10日,谭某某等人按照约定共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64万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只支付了2019年4月和5月份的部分工资给工人。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逃回江苏南通老家、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8月8日,被被告人王某某拖欠工资的部分工人到桂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桂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11月1日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20年11月4日前支付工资,并多次电话通知王某某回桂平解决其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王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回来解决。经核查,被告人王某某拖欠钟某某、常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22286元。桂平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两次向常某某等17名工人垫付工资人民币110539元、43282元(有1名工人未领取垫付工资),共计垫付工资153821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68465元工资给工人,并于2020年1月13日投案自首,次日偿还了桂平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4万元,取得了桂平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船台出租协议书、船舶建造合同、收条、银行客户回单、工资表等;2.证人证言: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伟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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