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8********,汉族,大专毕业,非中共党员,南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现为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和**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公司宿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南阳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陆续接到南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强某某、郭某某等人投诉的公司拖欠工资问题,保障局工作人员调查后于2019年7月23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南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前付清拖欠的13名员工共计12余万工资,该公司到期后并未支付拖欠工资,公司法人王某某失联。经查询王某某银行卡流水,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已支付拖欠的被害人强某某、郭某某等13人全部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南阳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立案申请报告、限期整改指令书等;2、被害人某某、强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旗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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