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王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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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78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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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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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宁安市**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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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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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宁安市**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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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 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9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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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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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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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黑龙江省宁安市**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期间,拖欠员工侯某某、高某某、吴某某2017年至2018年工资共计人民币40,029元。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分别于2019年5月8日、5月17日、12月9日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被告人王某某仍不支付。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劳动报酬已支付完毕。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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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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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郭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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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侯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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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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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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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坦白、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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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可适用缓刑 |
罚金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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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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