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8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014年8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尹顿小区工地承包工程期间,拖欠霍某某、王某甲等二十多名民工工资共计96486元,经劳动监察部门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扔拒不支付,并逃匿至福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丙、刘某某、尚某某、练某某、练某甲、霍某某、韩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户籍证明、欠条、收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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