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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59出生,居民身份证412921……,汉族,大专文化,淅川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淅川县**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2015年4月份以来,共计拖欠16名工人工资共计155321.5元。2018年4月11日,该公司工人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依法向淅川县**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整改,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书面通告王某某限期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询问,但王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1.淅川县**制造有限公司有大量的闲置设备。2. 淅川县**制造有限公司现仅有王某某一人。

3.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物证照片;4.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卷宗材料、到案经过、收款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丁志亚

检察员:夏国朝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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