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5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住定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河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日批准,于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郭某某民事纠纷一案,2018年9月5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82民初**《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河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连带偿还郭某某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从中扣减已付的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300元 。河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9年1月7日郭某某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未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定州市人民法院又于 2019年5月14日向王某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两万元,限于2019年5月22日前缴纳。王某某未缴纳罚款,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自行,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河北**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郭某某对王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和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璟
检察官助理: 荆延青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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