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卢某某**镇***路**坊***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卢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24号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某房款、装修款125270元。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2月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周某某申请,卢某某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19日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19年7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王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王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亦未缴纳罚款、报告财产。卢某某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卢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阶段,王某某将全部执行案款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某某**镇***路**坊***号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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