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乡**村,因拒不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至2月4日被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6日至9日被拘留,2016年12月9日至15日被逮捕;因拒不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被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和10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 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鄢陵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王某某和郑某甲等六人(郑某甲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及河南**纺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马某甲借款255万及利息。2017年2月6日,王某某和马某甲约定从2017年2月开始每月还3万元,每月28日付清,另在当年7月28日和12月28日分别再还20万元。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29日王某某通过郑某乙通过尾号为9777的农行卡转入马某甲之女马某乙尾号为4772的农行卡14笔共计18.2万元偿还马某甲。2017年9月26日,马某甲就该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但在该期间的2017年10月27日、11月30日和2018年3月29日三次偿还马某甲1万元、2万元和5千元,共计3.5万元,占尚未履行部分(255—147=240.3)万元的1.46 %。2019年5月10日和2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先后两次对被告人王某某拘留共30日。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再履行就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喜从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