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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9日至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及其妻子阳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某某本金332500元、利息61216元。同年9月10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通知两人领取该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同年11月生效。2017年12月18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履行判决内容、报告财产情况。但王某某、阳某某夫妇二人仍未履行判决内容,亦没有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1月3日,苏仙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王某某、阳某某的财产。同年1月18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王某某、阳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2月13日,王某某收到张某某还款15万元,王某某未予以执行,而是将这15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何某某欠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琼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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