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小区**期**栋**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付原告彭某某欠款人民币12万元,并偿付原告彭某某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19日判决生效。收到判决书及判决生效之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未执行该判决,经彭某某申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鄂0111执字第46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圆梦南路1号保利圆梦城康盈苑5栋3门13层3-13-1房地产,后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2106)鄂0111执字第46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告人王某某被查封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圆梦南路1号保利圆梦城康盈苑5栋3门13层3-13-1房地产。后因被告人王某某与第三人齐某某提出书面异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2017)鄂0111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告人王某某及齐某某的异议请求。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齐某某异议请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房产予以变卖过户给他人,以此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彭某某人民币25万元,彭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立案信息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房屋交易信息材料、拘留决定书、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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