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捕前住本村,务农。2019年4月15日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望都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因高血压不予收拘;2019年5月16日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望都县人民法院罚款5000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063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原告黄某某养老公寓费18000元。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某申请望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王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工资收入,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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