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魏某某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还款。2017年11月1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王某某妻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还款义务,而将资金用于做水果生意。2018年1月3日,魏某某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18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依法查询,在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人王某某的账户内存在多次大额资金往来记录,但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所欠魏某某的17万元全部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宝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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