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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贵州诚盛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某某、王某某夫妇)和广西钦州市庆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乙公司)签订《火车煤买卖合同》,胡某某、王某某作为担保人。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某甲公司450万元(人民币,下同)定购火车煤,后甲公司违约。2015年,乙公司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2月11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某乙公司货款423万元,胡某某、王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的账户(中国民生银行693900293和贵州银行0110001400000623)有多笔大额款项转入转出,但甲公司和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均拒绝接听。2017年12月21日,法院对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对胡某某、王某某个人罚款2万元,但甲公司和胡某某、王某某一直未有履行和申报财产。2018年胡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抓获,胡某某、王某某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王某某夫妇偿还102万欠款,并承诺每月归还4万元给乙公司。但是自2018年11月21日胡某某被判处缓刑得以人身自由后至今,被告人王某某毫无偿还债务诚意,电话拒绝接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房产车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科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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