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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栋**室,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室。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于2018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4月2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邹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签订**公司在宜昌市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邹某某方承包**分公司二年,承包期内,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行出资、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按协议上交承包包干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位于宜昌市西陵区**5-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99508号)为邹某某的经营行为做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至2014年期间,**分公司与宜昌市聚海商贸公司、宜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史某某、邬某某等发生民事纠纷,并先后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公司、**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公司在履行完上述法院判决后,又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等人偿还其垫付的款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14年11月6日、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4)鄂黄陂区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鄂黄陂区民商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邹某某偿还**公司垫付给宜昌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贷款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983624元及利息,偿还**公司垫付给宜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偿还**公司垫付给杨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偿还**公司垫付给史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3600元,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4月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2014)鄂黄陂区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作出(2014)鄂黄陂执一字第0032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次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5-3号的房屋、西陵区**路**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252570号)均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2017年8月10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又以(2015)鄂黄陂区民商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作出(2016)鄂0116执2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5-3号的房屋,后因无人购买而流拍,该房屋仍处于被查封状况。

2018年4月10日,上述两处房屋的查封期届满,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同史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宜昌市西陵区**5-3号的房屋抵押给史某某;次日,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又同马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位于西陵区**路**号的房屋抵押给马某某,并分别于同年4月13日、4月11日在宜昌市房屋交易和产权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移送函、民事判决书、承包合同、担保承诺书、房产证明、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公告、查档证明、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万方旭宇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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