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0********,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商丘市工业信息化局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王**,听取被害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申请人王**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利息1.8分,后王**找其催要借款,其拒不偿还,王**将其诉讼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王**有能力偿还王**借款而拒不偿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案发后,履行完毕。2019年9月27日,王**向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刘**的证言;3、被害人王**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静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