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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11月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4日两次补充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月16日,明知自己名下有大众途观车已经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扣押。却拒绝申报和上交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在四平大众4S店维修部门前与被害人祝某某相遇。他向其说明此车辆已经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扣押,执行法官正在赶来的情况下,王某甲驾车撞伤祝某某后逃跑,后拒不提供该车辆,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郭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申请书,5.扣押清单,6.公证书,7.情况说明,8.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在逃人员登记表,10.民事调解书,11.还款协议书,11.借据,12.存款业务凭证,13.执行通知书,14.报告财产令,15.民事判决书,16.民事裁定书,17.房地产评估报告,18.执行裁定书,19.离婚协议书,20.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21.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03月0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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