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白某某借款共七十余万元。2008年,白某某到莒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3月12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归还白传红借款共计75716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但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发生存款交易500余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计114165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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