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未检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村出租屋。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带其大儿宋某某从河北来到云阳县**镇其姨娘田某某家中与被害人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相亲,因陆某某家人不同意,次日王某某、宋某某便回到河北家中。2020年9月8日17时许,王某某在陆某某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云阳县**镇**小学门口将陆某某带回河北省保定市**村王某某的出租屋共同生活。2020年10月15日王某某看到微信群里关于陆某某的寻人启事后立即让其前夫刘某某、大儿宋某某将陆某某送回到云阳县**镇**村**组**号陆某某家中。
2020年10月18日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村家中等待民警,同日17时许,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学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爽
检察官助理:张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