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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拐卖妇女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707******,汉族,半文盲,务农,住云南省***族**族**州*市。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7月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席庄村王某甲(已判决)及其子华某某(已判决)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永某某(另案处理)、黄(已判决)伙同他人将缅甸籍女子内吴某某(音)介绍给华某某相亲,并将该女子留下跟华某某同居生活,黄按照之前商量的价钱收取华某某、王某甲9.5万元,黄自己收取好处费1.5万元,王某某收取一万元作为好处费。2018年3月6日,该缅甸籍女子内吴未觉(音)趁与华某某一起到外出买东西的机会,到派出所报警。案发后,该名缅甸籍女子已被遣送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等证言;3.被害人内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以介绍相亲结婚的名义贩卖缅甸籍女子,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张良合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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