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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夺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站**楼**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站**楼**号,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5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3年8月13日王某某因犯抢夺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沙市区**路市场尾随老人谢某某(女,71岁),在市场巷子中间,王某某趁其不备,用两只手同时抓住谢某某的两只耳朵,将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5月4日下午,在**路医院旁边的巷子里,王某某以660元的价格将抢来的黄金耳环卖给了“某某甲”(身份不详)。赃款已被王某某挥霍,赃物未追回。黄金耳环价值1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群众报案(投诉)专用签、沙市区**购物广场信誉单、沙市区**购物广场**珠宝经营部证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工作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3.证人解某某、洪某某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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