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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7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4********,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徐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前面的人行步道摆象棋残局,由被告人王某某和徐某某假装下棋进行赌博,同案人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在旁假装观棋、指点棋局,从而诱使途径该处观棋的被害人蔡某某与同案人徐某某下棋对赌,并将5000元押在被告人王某某处。当蔡某某与同案人徐某某下了几步棋后,被告人王某某宣布蔡某某输棋,并将蔡某某的5000元交给同案人徐某某。同案人徐某某接过赃款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准备逃离时,蔡某某上前抓住其摩托车后架,同案人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见状上前阻拦。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驾车逃离时,摩托车被蔡某某拉倒,蔡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均倒地,被告人王某某弃车而逃。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材料,缴获的象棋、摩托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相关通话记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相片等;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视频资料:光盘1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伙设局骗赌过程中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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