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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夺、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村**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3月9日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0月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2016年10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夺罪

1、2019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摩的司机陈某某,要陈到长沙市芙蓉区**站接他。陈某某骑电动车接到王某某之后按照其要求行驶到**小区前的**路上,此时王某某以路况恶劣为由要求陈某某下车推车,王某某趁陈某某下车推车不备之际发动电动车,加速将陈某某的该辆“五星钻豹”牌ZB72KTD028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4元)骑走。得逞后,王某某将抢得的车辆销赃给邓某某,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摩的司机文某某,要求文到“**”酒店去接他。文某某便骑电动车来到“**”酒店接到了王某某,之后二人乘坐电动车来到了**小区前的**路,此时王某某以路况恶劣为由要求文某某下来推车,王某某趁文某某下车推车不备之际发动电动车,加速将文某某的该辆枣红色“乖乖兔”牌TDR78Z149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8元)骑走。得逞后,王某某将抢得的车辆销赃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被害人陈某某、文某某的陈述;6.证人邓某某、钟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罪

1、2019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号门面的一家电动车维修店,与被害人邹某某商定购买一辆二手电动车,并于当晚取车。当日19时许,王某某来到该电动车维修店,向邹某某提出先试驾,邹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在试驾时趁邹某某拿东西未注意之际将试驾的“轩马”牌TDR157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4元)骑走。得逞后,王某某将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向彭某甲谎称要去购买一台电动车,邀其共同前往。随后二人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楼下一家名为“**电动车”的门店,王某某向店面老板彭某乙称其要购买一台电动车,需要先试驾,彭某乙表示同意,王某某在试驾时趁彭某乙与彭某甲聊天未注意之际,将试驾的红色“狮龙”牌SLDQT503-4Q68E-ZM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76元)骑走。得逞后,王某某将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园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被害人邹某某、彭某乙的陈述;6.证人彭某甲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两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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