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十字**家属院(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捕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波子”(在逃,身份不详)在本市碑林区**路**东南门外人行天桥扒窃被害人杨某某黑色三星S7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1920元),后二人欲乘公交车逃跑,被被害人及便衣民警发现,当民警将“波子”控制并查获被盗手机之时,被告人王某某见状抱住对“波子”抓捕的便衣民警,并发生撕扯,后致“波子”脱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扣押、发还清单;
5.指认照片;
6.现场检测报告书;
7.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
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9.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证据材料壹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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