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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6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镇**村**胡同**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朱某某、刑某某(均已判决)通过被害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骗到龙岗区**街道**街**旅馆**房。被告人王某某冒充警察,将刘某甲的双手用手铐扣住,对刘某甲拳打脚踢,让刘某甲将刘某乙找出来,但是刘某乙不肯出现,朱某某、刑某某等人便要刘某甲赔钱。从3月18日至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人将刘某甲一直拘禁在该旅馆**房中,并要求刘某甲给钱。2009年3月20日上午,李某某将借来的钱交给刘某甲,刑某某等人收下刘某甲的2000元人民币后,强迫李某某写下一张欠款为2000元的欠条。其后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离开。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南部山区**镇**小区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欠条、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朱某某、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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