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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世家****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刀具去到本市长安镇**社区**公寓**栋**楼嫖娼。等候卖淫女过程中,见被害人郭某某经过**楼走廊,王某某遂持刀威胁郭交出财物,逼迫郭将支付宝内的1000元转账到其支付宝。得手后,王某某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12月5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镇**住宿**房抓获王某某。破案后,上述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3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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