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7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石碣镇滨江路段滨江公园小亭子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正在使用一部华为牌畅享6型手机(价值约700元),王某某见状上前用手勒住张某某的脖子并将其拉倒在地,然后强行抢走张某某手机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将王某某抓获归案,但无法缴回涉案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鉴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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