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陕西省周某某人,家住周某某某镇某村*组,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8日晚,陈某某(已判刑)同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相约到周某某城某招待所打牌,期间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矛盾。陈某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另案)对张某某、谭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被害人张某某、谭某某及在场的李某某现金600余元、手机三部及身份证等物品。随后,陈某某同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乘出租车将张某某带至周某某城北大门附近,再次对其实施殴打,并敲诈勒索张某某交2000元解决此事。后在陈某某的陪同下,张某某被迫回家取了2000元钱交给陈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抢劫的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抢劫的钱款被王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挥霍。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周某某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投案。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1.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证人张某某、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亚明
2014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卷宗两册及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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