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家属院**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在手机上玩网上游戏欠下大额债务,在其向小学同学刘某某多次借钱未果后,2018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趁刘某某未在家之际,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高碑店市燕赵熙府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刘某某女朋友张某某下夜班回到家开门进屋时,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进入了其家中,在向被害人张某某要钱未果后持刀威胁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双手从背后捆绑,逼被害人张某某说出手机和支付宝密码转账未果,后被害人张某某男友刘某某和许某某回家敲门,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抵住被害人张某某脖子去开门。开门后,刘某某和许笑进屋,被告人王某某继续要钱,并要求许某某将刘某某捆绑,许某某捆绑未果后,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打斗。后王某某用刀将张某某和刘某某扎伤,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中共高碑店市委组织部复函,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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