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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华阴村**号*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逮捕,并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429号方某甲住处,翻墙入户盗窃正房南侧卧室内VIVO牌Z3型号手机一部,后被返回家中的方某乙发现,将盗窃所得VIVO手机遗留在现场后,推倒方某乙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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