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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新检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园**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处附近一条无灯光照明的小路上,见被害人骆某某和邱某某两名女子结伴同行,遂起意伺机抢劫,王某某尾随二人200余米后,乘其不备,上前从背后用左手臂箍住骆某某的脖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当场劫取骆某某手中的OPPO K1手机后逃离现场。次日7时许,王某某试出骆某某手机的开机图形密码,从其手机支付宝余额中转出人民币50.04元,后欲继续转出剩余钱款时,因无短信验证码而未遂。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骆某某报案后,于2019年9月19日14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其作案使用的美工刀一把、涉案的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OPPO K1手机价值人民币879元。2019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使用的美工刀、抢得的赃物OPPO手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书证;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4.关于被抢手机价值的物价认定意见书;5.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6.证人邱某某、冯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凶器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睿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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