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村**宾馆旁巷子内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先后带至本市五华区***村**幼儿园旁电动车棚和本市五华区**公园内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劫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0元)、当场微信转账人民币621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缴获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181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瑜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