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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蓬莱市**镇**村**号,现住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九年有期徒刑,于2016年5月30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3日晚22时许,在蓬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KTV”对面一平房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走李某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砸窗跳墙逃离现场,次日将手机藏匿。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勘查、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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