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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出租屋内,持刀将张某甲(女,55岁)砍伤,抢走手机一部,后在逃跑过程中,将追赶其的赵某某(男,63岁)砍伤。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5元;张某甲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抓获。涉案手机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姬某某、苏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人体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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