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双城区**镇**,于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抢夺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欠岳父钱而萌生抢东西换钱的想法,便将货车上的刀具放入其随身背的包里,当日8时许,王某某随身携带刀具来到五常市**商店附近,看到迎面走来一名女士(被害人赵某),便用手将赵某颈部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086.42元)拽下并迅速逃跑,后被群众追赶上制服并报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权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