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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8********,汉族,高中,个体经营者,住枞阳县横埠镇黄山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因网络赌博输掉母亲银行卡上的钱怕被发现,产生自杀念头,遂携带一把裁纸刀,驾驶舅舅胡某某的轿车四处游逛。当日14时许,王某某将车开到横埠镇孙岗村村通公路边一户人家门前停下,下车行走至**附近,欲割腕自杀,又产生在自杀前做些违法犯罪的事轰动社会的念头。于是,又步行至被害人章某某家门口,见章某某独自一人在厨房内做事,遂心生抢劫之念,趁附近无人之机,拿出裁纸刀进入厨房,用刀尖抵在章某某颈部并威胁,向其索要钱财,章某某呼救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章某某的右手食指被裁纸刀划伤,随后王某某翻窗逃离现场。次日7时50分,王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枞阳县公安局横埠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物血迹;2.户籍证明等书证;3.胡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实施违法犯罪来造成社会轰动效应的犯罪动机,而实施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着手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案发后,王某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国胜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枞阳县看过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讯问、电子卷宗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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