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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号,小学文化,无业,住修水县**镇**村**号。2012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8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云崖寺下面的栈道上,看到被害人涂某某一人途径该处,被告人遂起歹念,被告人持水果刀,走到涂某某的背后揪住涂某某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用刀架在涂某某的脖子上,强行把涂某某的黄金项链和手镯抢下,并从其包里抢走100元现金,逃离了现场。后被告人将抢来的黄金项链和手镯卖给了“香港**”金店店主冷某某,得款7000元钱。

2.2019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窜至云崖寺下面的栈道上,伺机作案。看到被害人吴某某一人途径该处,被告人持刀夹着吴某某,将吴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下。随后抢下吴某某的金手镯,并将吴某某包内的210元现金给抢走,逃离现场。后将抢来的黄金项链和手镯卖给了“香港**”金店店主冷某某,得款11030元钱。

经鉴定,上述被抢的金项链、金手镯共计价值4111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周六福珠宝销售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冷某某、阮某某、何某某、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遗留现场项链称重照片;8.讯问光盘二张,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持刀抢劫他人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41425.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建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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