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径我市**镇***街**巷见被害人代某某独自一人,便冲上去持刀架在代的脖子上,准备抢劫时因见有路人经过感到害怕便逃走。次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镇**路口公交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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